答: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相继出台医疗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此同时,群众医疗保障需求也有新变化。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文件,同时充分考虑本市实际情况,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进行修订,建立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以使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更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范要求,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
答:答:参保人中断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参保人异地就医基本医疗费用因故无法直接结算的,可以将参保人符合本市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答: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答:答:2023年10月1日起,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未能直接结算或者补记账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先个人支付后,可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3年内,备齐资料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或通过深圳医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深圳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自助设备等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