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相继出台医疗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此同时,群众医疗保障需求也有新变化。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文件,同时充分考虑本市实际情况,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进行修订,建立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以使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更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范要求,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
答:(1)广东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特定病种与深圳市内的一致。深圳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合计52个病种,分成两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跨省异地就医,深圳市在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新增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符合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不育;二是符合卫健部门关于接受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规定。
答: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向拟变更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选定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