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为广大市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险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7号)(以下简称“两定办法”)。“两定办法”是我市2014年一项重点民生实事工程,“两定办法”的出台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肯定和支持,“两定办法”的实施取消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限制,全市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受理条件、评定分值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可纳入医保定点,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就近就医或购药,获得了参保人的一致认可。

申请流程

专题指引

申请条件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 1、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 2、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 3、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电子病历信息、医师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 4、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 5、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 6、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 (2)、原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 (3)、原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 1、取得本市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
  • 2、申请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 3、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 4、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 5、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 6、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 (2)、原定点零售药店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 (3)、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

申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加盖申请医疗机构公章):

申请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加盖申请零售药店公章):

网上预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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