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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2022-07-29 16: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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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3、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电子病历信息、医师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4、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5、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6、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原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原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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