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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加盖申请医疗机构公章)

发布日期:2022-07-29 1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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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电子扫描件,必须);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原件电子扫描件,必须);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三选一,原件电子扫描件,必须);

  (4)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原件电子扫描件,持有者提供,非必须);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电子扫描件,持有者提供,非必须);

  (6)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设置批准书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收费档次的批复等证明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持有者提供,非必须)。

  备注:1.仅医院类医疗机构需提交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其他类医疗机构无需提交该类材料;

  2.2017年1月1日起设置的医疗机构无需提交设置批准书;

  3.2018年2月1日起设置的中医诊所,只需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医诊所备案证》,不再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我中心在确认申请医药机构上线智能监控系统后方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书;

  5.因医院类医疗机构需拟定协议偿付标准,为方便申请医药机构办理该业务,提高工作效率,申请机构可选择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同时提交拟定协议偿付标准的材料(包括A《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原件电子扫描件);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电子扫描件);C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D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费档次的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6.申请医药机构证照、公章等名称必须一致。

  注意事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行政确认工作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医药机构无需预约和到各医保分局窗口现场提交资料或邮寄提交纸质;请申请医药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提交上述资料原件的清晰扫描件或高清拍摄电子图片,电子文档采用A4纸版式的.jpg或.pdf格式上传;《申请书》应加盖申请医药机构公章,若《申请书》为手写填报的,应正楷字填写并确保字迹工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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