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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近期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2 17: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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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医保局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近期我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耗材线上采购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均应通过广东省、深圳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严格规范备案采购管理,严禁以备案采购方式采购已挂网产品;对临床必需、应急使用的未挂网药品及医用耗材,完成采购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如实登记交易信息,确保备案采购全程可追溯、可监管。

  二、严格落实药品耗材集采执行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应重视集采报量工作,结合临床需求科学测算、精准填报采购需求量,确保足额完成约定采购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保障供应链稳定。

  三、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自主定价管理。医疗机构制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相关医疗机构须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核定制剂价格,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对品名、质量标准一致的制剂,须合理统筹不同剂型、规格间的比价关系,确保价格梯度合规合理。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成本、虚高定价、随意涨价等违规行为。

  相关医疗机构须于2026年9月30日前,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登记”模块完成所有在用医疗机构制剂信息填报,后续新获批的医疗机构制剂须在获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信息填报。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培训解读。相关医疗机构应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重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宣贯工作,鼓励通过集中培训、科室宣讲、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内部培训学习,确保医务人员吃透政策、规范执行;畅通咨询反馈渠道,及时妥善解释回应患者有关问题诉求,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临床诊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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