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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3 11:57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效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301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深医保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定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同“周转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基金预付工作,将预付金纳入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落实预付金管理工作,开展预付金的审核、拨付、清算、收回等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核算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预付金实际用途、财务账目等进行监督管理,强化预付金使用风险监测。

  财政部门按职责落实好预付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付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预付执行条件】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12个月以上,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可实行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不能预付。医保部门应加强基金运行风险监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住院医疗费用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四)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五)12个月内无中止医保协议,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六)按规定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耗材。

  (七)12个月内无其他未按时足额退回医保基金的情形。

  (八)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预付标准】 预付金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度结算实际支付(不含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月平均费用为基数,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以下简称“医保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比例一次性预付:

  (一)符合预付金拨付条件,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该机构上年度月度结算实际支付(不含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月平均费用的120%预付。

  (二)符合预付金拨付条件,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较好”等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该机构上年度月度结算实际支付(不含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月平均费用的110%预付。

  (三)符合预付金拨付条件,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该机构上年度月度结算实际支付(不含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月平均费用的100%预付。

  (四)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或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预付。

  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或按国家、广东省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拨付专项预付金。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七条【预付程序】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底清算的方式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10日前自愿向医保部门提出预付金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上年度财务年度报表;

  3.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承诺书及个人征信报告,或者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财产担保。

  (二)核算金额。医保部门或受医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保部门按规定对职工医保基金及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核算预付金金额。

  (三)资金备案。医保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预付金额度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资金拨付。医保部门原则上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应拨付的预付金按规定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五)年底清算。医保部门应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对账核算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底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退回预付金。

  未按规定退回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次年不受理其预付金申请。

  第四章 预付金收回

  第八条【收回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九)国家、广东省规定或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预付金收回】 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医保部门应当及时督导定点医疗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医保部门可暂缓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退回预付金,医保部门有权从暂未拨付的医保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对资金不足的或者无拨付医保结算资金的,医保部门应依法追回已支付的预付金。

  第十条【无法收回情形】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医保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五章 预付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 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

  第十二条【核销登记】 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第十三条【加强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预付金管理,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核算预付金,应单独设置预付金台账,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第六章 预付金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预付金实际用途、财务账目管理等进行监督,将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的使用范围,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五条【监测预警】 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范和财务制度,加强预付金管理。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结合医保支付数据监测、定点医疗机构运营情况监测、日常管理信息监测等方式开展预付金监测预警工作,并做好相应研判处置。

  第十六条【依法追责】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由医保部门追回全部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预付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 医保部门每年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参照标准】 在医保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之前,参照最近年度医疗保障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对预付金进行预付。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或遇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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