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5 11:06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5〕17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财务函〔2021〕44号)等规定,现就2025年我市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医疗机构。

  二、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

  三、申报材料

  (一)新增项目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项目,应按照《新增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申报要求,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和《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2.卫生技术规范确认材料。其中属限制类医疗技术的,还须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3.医疗机构审核论证同意新增的材料,涉及医疗新技术的须提交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4.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价值评估报告需从项目的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所涉及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价阐述,并提供有关材料。属于预期价格较高的新增项目,医疗机构需在价值评估报告中以分报告的形式作出特别说明; 

  5.新增项目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材料,并注明设备的资金来源;新增项目涉及使用医用耗材的,须提供相关医用耗材的详细信息。属于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新增项目,需提交生产企业出具的采购或拟采购价格特别说明、采购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二)修订项目

  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属于现有项目可兼容的,或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认为现行项目要素确有必要修订的,可针对项目名称、内涵、编码、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要素(不含价格)提出修订项目建议,并按照《新增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申报要求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

  2.拟修订后项目成本测算表;

  3.关键设备、器械、试剂信息表以及注册、批复、产品说明书和购销发票等。

  四、申报方式

  通过“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通过“深医保”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符合《新增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绿色通道”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邮箱地址:ybj_jgzc@gd.gov.cn)提交申报材料,同步通过“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抄送我局,简化审核流程。相关纸质材料须自行留存备查。

  五、申报受理

  我局将于申报时间截止后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补正。申报医疗机构应于退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六、注意事项

  属于《新增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情形的,以及国家医保局已印发的各专科立项指南已涵盖的项目,不予受理。

  七、其他要求

  新增、修订项目是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事项,各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审核把关,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对于申报质量差、通过率低的医疗机构,我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申报材料模板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