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24 00:00 来源:
答: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服务对象、级别、床位数等以及合并或者分立医疗机构,应当自批准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书,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服务协议。自批准变更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信息变更的,服务协议解除,并取消其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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