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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可否自行增加目录内药品?

发布日期:2020-01-20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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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家对地方权限做了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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