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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月预结算的规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3-26 11: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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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费用按月予以预结算,月预结算费用原则上按照月度预清算总额计算,超出实际医保统筹基金记账金额的纳入年度清算:

  (一)职工医保一档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月度预清算总额=(已选定参保人额度+未选定参保人分摊额度)×(1+年龄加权系数);

  已选定参保人额度=当月选定该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一

  档参保人数×职工医保一档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月结算标准;

  未选定参保人分摊额度=当月全市未选定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数×职工医保一档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月结算标准×当月选定该定点医疗机构并发生就医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数÷当月全市已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并发生就医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数;

  年龄加权系数=(当月选定该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中60岁以上人群所占比例-当月全市已选定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中60岁以上人群所占比例)÷2,年龄加权系数最高为20%,最低为0。

  (二)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月度预清算总额=当月选定该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月结算标准×(1+年龄加权系数);

  年龄加权系数=(当月选定该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参保人中60岁以上人群所占比例-当月全市已选定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参保人中60岁以上人群所占比例)÷2,年龄加权系数最高为20%,最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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