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常见问题解答 > 医药机构服务管理

什么情况下,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的门诊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

发布日期:2023-12-26 12:06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答:下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按项目付费:

  (一)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按规定在选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选定社康机构的结算医院除外)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二)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门诊血透和门诊腹透除外)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门诊诊查费;

  (四)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外配处方医疗费用计入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按人头付费或按单元付费;

  (五)其他尚未制定支付方式的医疗费用。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门诊共济改革进展、门诊结算数据质量及重大政策调整情况等,对实行按

  项目付费的费用探索实施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相关附件

相关数据解读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9楼
备案号:粤ICP备19043933号-1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150号网站标识码:4403000091

打击欺诈骗保举报邮箱:
dajiqizhapianbao@shenzhen.gov.cn
打击欺诈骗保(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电话受理时间:
9:00-12:00,14:00-18: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