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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对于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1-12-17 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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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局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若查明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而实施重复收费行为的,我局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疗机药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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