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22 15:25 来源:
答:不可以。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若查明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转借,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除依照以上规定处理外,还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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