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23 11:34 来源:
答:根据2021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的规定,若存在特殊原因,您可向我市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您本人和您母亲的身份证明后,用您母亲的医保卡在药店代她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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