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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会被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11-14 18: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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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若是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我局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视情节轻重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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