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24 17:37 来源:
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的举报事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9楼 备案号:粤ICP备19043933号-1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150号网站标识码:44030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