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15 14:23 来源:
答: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向拟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9楼 备案号:粤ICP备19043933号-1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150号网站标识码:44030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