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18 00:00 来源:
答: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应当由个人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
(3)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门诊和住院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未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