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28 10:52 来源:
答: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2)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3)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