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05 18:27 来源:
答:2023年10月1日起,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未能直接结算或者补记账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先个人支付后,可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3年内,备齐资料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或通过深圳医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深圳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自助设备等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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