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2 17:28 来源: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通过登录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的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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