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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2253/2026-0018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5-08
名称: 参保人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存在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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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存在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发布日期:2026-05-08  浏览次数:-

        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一)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二)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三)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四)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五)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六)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