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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30 17: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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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药机构:

  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的通知》(深医保规〔2025〕6号)要求,现将实施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有关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对象

  (一)纳入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医药机构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中医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是中医类门诊部,包含中医(综合、专科)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等;二是中医类诊所,包括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包括诊疗科目含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的普通(其他)诊所。

  (2)口腔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是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包括诊疗科目含口腔科的普通(其他)诊所。

  (3)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室、综合门诊部、眼科(专科)门诊部、精神卫生诊所、盲人按摩所、普通诊所(非中医口腔类)。

  前述第(1)类、第(2)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第(3)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根据后续实际数量变化情况逐步推进。

  2.零售药店。包含经营方式为零售、零售(连锁)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含批发)。

  (二)不纳入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医药机构

  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社康机构、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康复中心等不作医保资源配置限制。

  二、分类管理规则和区域

  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测算配置数量和实际数量比对情况,将全市社区分为控制增量社区和引导培育社区两类。

  (一)控制增量社区

  社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以控制增量为主,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医药机构在市医保中心发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时申请医保定点,在满足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基本申请条件下,再通过基础配置、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方面合理竞争,择优纳入医保定点。

  (二)引导培育社区

  社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以引导培育为主,医药机构在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基本申请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纳入医保定点。

  三、医保定点申请时限与过渡期安排

  (一)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医药机构

  1.过渡期安排。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过渡期前已获证机构。凡于2026年5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基本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受医保资源配置限制,依程序申请后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2)过渡期内新获证机构。凡于过渡期内取得上述证照的医药机构,不再随时受理其医保定点申请,按本通知“过渡期后安排”执行。

  2.过渡期后安排。自2026年8月1日(含当日)起,不再随时受理医药机构的医保定点申请,待市医保中心2026年第四季度发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后,方可申请医保定点,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另行通知。

  (二)不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医药机构

  医药机构可随时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基本申请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受医保资源配置限制,按程序申请后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四、新增医保定点流程及评估要求

  (一)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医药机构

  1.市医保中心发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后,医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的“新增定点申请”模块进行申请,按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材料。

  2.医保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申请,按程序组织医保管理人员考核、考察评估、现场复核。

  3.通过上述环节的医药机构,医保部门将依据《深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条件评估表(2026年)》(附件1)及《深圳市零售药店综合条件评估表(2026年)》(附件2)组织开展综合评分。医药机构应根据辖区医保分局通知提交相应材料,由辖区医保分局进行评分,并按评分规则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4.评分合格的医药机构,医保部门按流程开展系统评估、确认评估结果并公示。

  (二)不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医药机构

  1.医药机构随时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的“新增定点申请”模块进行申请,按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材料。

  2.医保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申请,按程序组织医保管理人员考核、考察评估、现场复核和系统评估。

  3.医保部门按流程确认评估结果并公示。

  各类型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指引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医药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核查发现提交材料与实际不符的,相应评估项目判定为不符合或不得分。经核实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

  (二)因不同社区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处于动态变化状态,各社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状态以市医保中心公布为准。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医药机构新增、变更、退出等情况,原则上按季度更新控制增量社区和引导培育社区情况,并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hsa.sz.gov.cn/)公布。

  (三)因行政管理等因素导致社区网格发生合并、拆分等调整的,在医保部门对相关规则作出正式调整前,暂按原社区既有规则继续执行。待医保部门、网格管理部门完成相应调整后,再按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附件:1.深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条件评估表(2026年)

  2.深圳市零售药店综合条件评估表(2026年)

  3.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指引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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