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9-17 17:49 来源: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1〕7号)规定,经政府采购产生,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服务由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交易集团)承接。为做好新旧承办机构服务衔接,稳妥有序保障本市临床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完成新旧药品采购交易平台切换
自2025年9月19日0时起,新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网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登录后选择“深圳药品交易平台(新平台)”)进行上线试运行,本市药品采购交易各方(包括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需建立药品购销关系的,统一通过新平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开展药品采购交易工作;原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正式关闭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功能,此前已在原平台签订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交易各方可继续通过原平台开展相关药品采购交易工作,并在2025年9月26日18:00前通过新平台重新签订购销合同,逐步将药品采购交易过渡至新平台。
自2025年9月26日9时起,新平台正式上线,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服务全面依托新平台开展;自2025年9月26日18时起,原平台正式关闭下单采购功能,停止药品采购交易服务。
二、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梳理原平台药品购销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相关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库存等情况,充分考虑新旧平台过渡衔接、本机构临床用药趋势、重签购销合同流程、正常交货周期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提前备足备好各类药品,切实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严格履行原平台相关药品购销合同约定义务,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保质保量满足药品配送需求,配合做好过渡期内本市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三、加强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确保完成集采任务
本市已参与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采)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各批次药品集采执行监测,定期梳理、中选药品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等情况,对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采购占比偏高的,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按规定完成各项集采任务。其中,对于药品集采约定采购量限量产品,各医疗机构应按政策要求做好购销合同相关药品采购数量把控,避免出现实际采购量超过协议采购量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径向我中心反映。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