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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8 14: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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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医保办〔2024〕12号

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各分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畅通广大企业及社会组织与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的交流沟通渠道,促进政府与相关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并推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在政策制定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要求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领导、局内各部门当面反映情况、沟通工作、表达诉求等情况。

  对涉及药品及医用耗材推销,以及邀请参加研讨、会议、培训、论坛等活动的,原则上不接待。

  涉及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的申请事项,由相关处(科)室按规定程序受理,不纳入本办法的当面接待范围。

  第三条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制定并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尤其要准确填写具体申请原因,并传真至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  收到《申请表》后,申请拜访部门根据申请原因可与申请单位电话沟通。如通过电话沟通满足了申请单位需求,可不再安排当面接待。

  第五条  根据《申请表》以及局内工作安排,由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局领导或安排局内相关部门人员开展接待。相关部门提前做好交流答复准备,重大、疑难问题应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形成答复意见。

  第六条  接待工作原则上一月一次,集中安排在一天。每月20日前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一般在次月进行接待,20日之后提出的申请转入下月处理。遇特殊申请事项,必要时可酌情尽快接待。多家单位提出同类来访事由的,可合并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时,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原因提出需求或反映情况,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待领导及相关部门应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后续的办理工作;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由深圳市医疗保障局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

  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要认真记录,并在后续工作中予以研究考虑。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的事项,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收到其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当及时告知来访单位或来访人,不再安排面商。

  第九条  对于接待中反映的典型共性问题以及相应的答复意见,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前提下,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可归纳整理后按程序适时对外公开。

  第十条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内各部门应加强接待工作的内部管理,文明开展接待工作,进一步提升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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