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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 15: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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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医保发〔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5%,个人自付部分可按规定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二、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因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记账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依职能及时向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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