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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345-02-2019-113395

发布日期:2019-12-30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规〔2019〕3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19-12-30 00:00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用药费用负担,提高其健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高血压、糖尿病医疗保险门诊用药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使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两病”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两病”药品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基数支付50%;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三档“两病”参保人年度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限额用完后,在选定的社康中心发生的“两病”药品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基数支付50%;

  (三)“两病”参保人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接受慢病健康管理服务的,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两病”药品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基数支付80%。

  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基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药品实际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作为基数;

  (二)药品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为基数;

  (三)药品属于国家组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按照我市落实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基数。

  三、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部分,可以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或者没有个人账户的,由个人自付;国家组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参保人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已享受本通知规定“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五、“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的医疗保险降血压、降血糖目录及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广东省统一规定执行。

  六、“两病”参保人门诊发生的本通知规定情形之外的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七、符合条件的“两病”参保人凭电子处方在已开通电子处方功能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按照本通知第一至六条规定,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八、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举办主体应当按照本市家庭医生管理的相关规范,切实做好家庭医生团队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家庭医生团队以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不断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履行签约承诺,落实签约服务内容,做好药品供应,做实做细“两病”参保人的健康管理工作。

  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两病”参保人优先选用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指导,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并作为医保审核和监管的重点内容。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两病”参保人参保信息与签约家庭医生服务信息互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完善“两病”患者诊疗、用药和健康管理规范,健全长期处方制度,确保药品合理使用,完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对家庭医生服务及“两病”健康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推动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两病”参保人在医疗机构的就诊情况、签约家庭医生服务情况、慢病专案等信息互通渠道,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充足配备药品,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及时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做好“两病”用药在深圳市内的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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