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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1-08-04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21〕12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21-08-04 15:08 来源: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规定,现印发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附件2)内选定项目及价格收费;开展打包收收费项目(住院手术病种及日间手术病种打包除外),须在医保部门公布实施的项目范围内选定编码含“D”的项目及价格收费;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须在医保部门公布实施的项目范围内选定编码含“T”的项目收费;对六岁以下儿童开展编码含“E”的项目时,可在选定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的费用;对其他人员开展编码含“E”的项目时,须删除字母“E”后再收费。

  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医保部门公布实施的项目范围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价格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深圳市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附件3)内选定项目自主定价,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对同一市场调节价项目,可根据成本等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医保部门公布实施的项目范围内选定编码含“N”的项目收费。

  二、有关要求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可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要求导入本机构收费系统;在患者缴费时将收费和结算信息同步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确保医疗收费信息准确完整;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及政策解释工作,保障患者知情权。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

  2.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

  3.深圳市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21年版)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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