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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0-03-17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20〕4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20-03-17 11:43 来源:

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为患者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当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本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范围内选择,并设立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上“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系统检索汇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病区的床位数不超过本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数的10%。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应做好专业性评价工作,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项目情况信息表(见附件)告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特需医疗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为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五、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价格法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提供服务主要场所显著位置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相关规定公示,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供患者和相关部门查询。

  六、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引起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特需医疗服务开展项目情况信息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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