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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345-02-2017-106630

发布日期:2017-09-15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发改〔2017〕1116号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17-09-15 14:30 来源:

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委托广州深圳市部分省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73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为患者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市价格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严控规模的原则对申请事项予以批复。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许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病区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实际床位的10%。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得超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范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上“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系统检索汇总。

  五、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特需医疗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为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并做好对患者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申请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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