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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345-02-2017-106631

发布日期:2017-09-18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发改〔2017〕1117号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17-09-18 14:35 来源:

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委托广州深圳市部分省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7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纳入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和科学论证(鉴定)确有诊疗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定期论证审核制度。

  (一)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专家论证结果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将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在本单位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后,会同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批。

  三、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新增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临床应用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五)《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效果与我市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的项目。

  五、广东省和我市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均可参照执行,执行前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该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批准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的,予以保留,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准、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自动废止。

  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期间,遇下列情况,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文撤销。撤销的项目,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并不得重复申报。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省、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二)临床实践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

  (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一年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按以下分类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一)疗效好、收费合理、患者接受度高、没有投诉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二)疗效好、收费较高但仍有市场需求、投诉不多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

  (三)上报建议为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但未获批准的项目,如临床确需且符合市场调节价规范,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作为市场调节价项目保留”的补充申请。

  九、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由原申报医疗机构和已开展该项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价格,并报送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试行期满前,经履行成本监审等程序制定并公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价格,同时公布本单位及价格投诉举报专线(12358)电话,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 10 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2.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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