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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2-11-30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规〔2022〕3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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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30 14:25 来源:

深医保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维护参保人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转入本市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0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0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申请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0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本通知第二点规定的,可以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继续缴费: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符合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0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符合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第三点规定的参保人选定医疗保险形式后,自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变更一次选定的医疗保险形式。

  五、符合本通知第二点、第三点规定继续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缴费基数,按一档在职职工用人单位费率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照《医保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其办理一次性缴费时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发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转入本市,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

  (二)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

  上述参保人申请补缴的,可由个人申请对中断缴费期间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补缴手续;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按照《医保办法》规定报销,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可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不得重复享受。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实施前,缴费年限不足仍在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应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费用至规定年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八、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以上的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满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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