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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4 17: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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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驻深军队医疗机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5号,下称《通知》,详见附件)要求,我市将于2021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下称“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落实第四批国采工作依托深圳交易平台(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开展。

  二、请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驻深军队医疗机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各采购主体”)在2021年4月19日至4月25日期间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购销合同。其中,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先行登录深圳交易平台签订承诺函。

  三、请各采购主体提前做好有关药品清库备货工作,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可在深圳交易平台查询)。同时,应规范采购订单管理,及时处理无效订单,并做好中选药品及时回款等相关工作。

  四、请各中选企业认真履行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及时按照约定采购量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并足量供货。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以中选价格继续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中选药品库存或产能不足时(预计当月中选药品配送率低于80%),中选企业应当及时函报我局,并提出解决措施和时限。

  五、请相关配送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第四批国采相关工作,及时响应中选药品采购订单、配送并确认回款。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5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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