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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17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13 16:04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郭曙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医学验光和配镜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办理。经汇总市卫生健康委意见,于2019年5月6日与郭曙光代表进行电话沟通,介绍了我市医疗机构眼科设置情况及验光配镜服务开展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情况,就建议内容进行了探讨,并将相关情况通过微信发送给郭曙光代表。在与代表沟通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一)医疗机构眼科设置及验光配镜服务开展情况。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的有关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科室设置中必须包括眼科。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要求三级综合医院眼科必须设立独立的验光室并配备有关设备设施,开展验光服务。

  2018年8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及,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认真落实《近视防治指南》等诊疗规范,不断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根据儿童青少年视觉症状,进行科学验光及相关检查,明确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矫治。

  我市目前已将验光业务纳入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已开展此项业务。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我局,共同探讨配镜业务是否可纳入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做好相关专业性评价工作。

  (二)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按照国务院授权,原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对医保支付的诊疗项目进行管理。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金运行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层面采用排除法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制定了本省的诊疗项目目录。这样的管理方式在保证基金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障了临床和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都明确将“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列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因此,眼镜暂不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我市已将医学验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医学验光项目包括检影、散瞳、云雾试验、试镜。

  (三)下一阶段工作。

  1.高度重视,推动医疗机构验光业务规范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开展验光服务,要求医疗机构重视学科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同时要求市眼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我市眼科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实现全市各医疗机构眼科质量同质化,切实提高我市眼科诊疗和眼健康服务整体水平。

  2.积极推进,完善我市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体系。2019年起,深圳市已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项目列为民生实事,将从建立青少年近视监控评估系统、建立“四位一体”(学校、家庭、社康中心、医院)近视防控协作网络、营造青少年眼健康支持环境、推广近视干预治疗适宜技术等四方面着手,争取实现以2018年深圳市儿童青少年近视率为基础,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的目标。市卫生健康委将认真贯彻落实,为我市儿童青少年提供眼病筛查及视力、屈光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应急处置、转诊转介、健康教育等服务,切实降低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推动我市公共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

  3.努力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努力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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