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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56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7-04 16: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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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函〔2019〕276号

李晓桃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将在校生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了建议的内容,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同时与李晓桃代表电话沟通,介绍了我市在校生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发展及目前情况,对建议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并将相关情况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晓桃代表。在与代表沟通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一)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发展情况

  2007年,在国家还没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之前,我市就单独建立了少儿医疗保险制度并出台了《深圳市关于印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号),把本市户籍少儿及非本市户籍在校在园的少儿纳入少儿医保的参保范围。少儿医保建立之初,只设立了门诊大病及住院待遇,没有设立普通门诊待遇。

  为了保障少儿医保参保人的待遇,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更好为少儿医保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我市于2010年9月1日起,将少儿医保统一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同时取消原来的少儿医疗保险,在参保家庭或个人的负担增加不多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参保少儿和大学生的医保待遇。少儿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也随之逐年快递增长,2007年少儿医保参保总人数为38.74万人,2019年3月,少儿、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总人数达225.95万人,其中非深户籍少儿、大学生总人数达119.14万人。

  (二)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参保缴费的规定

  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本市户籍未满18岁的非在园在校少儿、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缴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0.7%,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1%),财政对其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校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费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2018年-2019年度,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总金额为801.36元,其中财政为每次参保人补贴492元/年,参保人实际需缴纳医疗保险费309.36元。

  (三)非深户籍在校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我市少儿医保建立之初,就将随父母一起长期居住在深圳且在深圳就学的非深户籍少儿纳入了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考虑到少儿参加医疗保险属于自愿性,而我市医疗保险待遇较高,为避免非深户籍少儿投机性参保,因此历年来,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均参照《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中对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条件,规定申请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少儿为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少儿且其父母一方正在本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

  贵建议提出的“只要是在校生,无论户籍,均可以直接参加学生医保”提得非常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义务教育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在深就业的非深户籍家庭选择让自己的孩子在深圳上学。对于已在我市拥有学籍的在校生,均应考虑纳入我市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这不仅符合国家全民医保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现。我局也会对这类情形进行调研,待《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时提请对非深户籍在校生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参保条件,让在深上学的非深户籍在校生都能享受我市医疗保险。

  感谢你们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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