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7-06 16:11 来源:
深医保函〔2019〕306号
管小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深圳市大病医保定点药店覆盖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办理。于2019年5月22日登门拜访管小明代表,介绍了我市大病医保定点药店情况,就建议内容进行了探讨,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送达管小明代表。在与代表沟通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一)我市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及方便参保人购买大病待遇药品,我市医保部门根据零售药店企业规模、诚信记录、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医疗保险药品供应能力及服务量等,与有意愿实行零加成销售门诊大病待遇药品的医保定点药店签订补充协议,将其作为抗排斥药和化疗药社保定点供应药店试点,并于2014年7月下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确定51家定点药店为抗排斥药和化疗药社保定点供应药店的通知》(深社保发〔2014〕71号)。2016年9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增加深圳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下属3家医保定点药店为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目前我市共有53家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主要集中在我市大型零售药业公司的下属药店,遍及全市10个行政区域,其中有13家药店从未向大病参保人提供门诊大病待遇药品服务,据了解,这些门店开始备有门诊大病待遇类药品,销售业绩不佳,由于药品存放及有效期等原因,就停止了门诊大病待遇药品的供应。
(二)规范我市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管理工作。
为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我局将针对市场公平性、医保基金监管、药价规范等问题对既往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情况进行评估。我局将根据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饱和度、规模、诚信记录、医疗保险药品的承诺销售价格、供应能力及服务量、信息系统完善及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等,结合省医保局即将出台的门诊特定病种供药的药店指导意见,研究制定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服务项目规范,并公开办理流程,规范门诊大病待遇药品供应药店管理工作,鼓励更多的零售药店提供服务,保障大病参保人用药的可及性及便利性。
感谢你们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