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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80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19-07-11 17: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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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函〔2019〕316号

孙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低保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我局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梳理相关政策并进行认真研究后,与提出该建议的代表各种方式沟通,介绍了我市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并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的反馈向代表汇报,对建议的内容进行探讨沟通。在沟通之后,根据探讨的情况,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办理情况

  (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要求把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我市出台《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10〕126号),将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在校大学生每年9月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12个月,其中财政对其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2018年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为801.36元,其中政府补助为492元,个人只需缴费309.36元。

  (二)依据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因此《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在校大学生为我市低保对象的,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福利彩票基金承担。

  (三)根据市财政、市民政局的会办意见,按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低保申请对象需具有当地户籍,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对于因考入深圳高校就读的外地生源大学生,由于其单人户口迁入深圳,其他家庭成员户口并未迁入深圳,不满足低保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条件,我市不能将该部分学生纳入低保对象保障范围。而外地生源大学生在原户籍所在地已是低保对象,则已经由生源地政府对其进行保障,并非我市低保保障对象,我市不能重复予以保障。

  但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及《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规定,高校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可由高校在落实国家统一的资助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对于建议中提到的外地户籍低保大学生,如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建议可由所在高校资助其参加医疗保险,费用从生均经费中支出。

  (四)由于在校大学生是非就业群体,基本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国家规定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为自愿参保。但是由于人们对疾病风险存在短视倾向,而在校大学生普遍健康状况良好,倾向于不参保,以致于突发疾病或意外而失去保障。因此建议中提到的在校大学生因为贫困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现象,的确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代表提出由财政为非本市户籍的低保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议我们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也会在今后的在工作中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此加以研究。同时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增强在校大学生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加医疗保险,在出现疾病风险时能获得相应的保障。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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