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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1-08-02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发〔2021〕10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2 16:31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附件1)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30号)(附件2)转发给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规范备案管理。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已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急诊可先就诊,后补办备案手续。

  二、规范定点管理。异地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就医时,因医保信息系统异常等客观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其要求,及时办理补记账手续;异地参保人员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记账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上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明细和病历等资料,用于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等业务处理。

  三、规范待遇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等执行参保地规定。

  四、规范结算流程。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将明细清单等电子信息传送至就医地经办机构。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五、规范就医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个人账户支付管理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标准的服务和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管理,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参保地经办机构。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接口改造、调试、系统优化升级以及联网测试等相关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地完成系统接口升级,新接口支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多种就医介质直接结算,同时配合省医保部门确保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异地就医有关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30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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