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市外医疗现金报销 > 办理条件

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发布日期:2019-07-31 14:40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在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相关附件

相关数据解读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9楼
备案号:粤ICP备19043933号-1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150号网站标识码:4403000091

打击欺诈骗保举报邮箱:
dajiqizhapianbao@shenzhen.gov.cn
打击欺诈骗保(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电话受理时间:
9:00-12:00,14:00-18: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