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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转诊或登记、自行到市外就医的住院费用的报销

发布日期:2019-07-31 14: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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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国内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医保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注: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但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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