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加强对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局于2018年12月1日印发了《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加强对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局于2018年12月1日印发了《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201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41号令,公布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将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权下放给深圳市。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试点工作初步方案》上报省卫计委,并得到了省卫计委的同意批复。
2017年7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和《关于印发将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17〕83 号),对职权事项下放做了具体安排。我局即成立全市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集中改革推进工作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公立医院专家参与,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采购和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说明了中标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提供的基本功能服务内容。特别明确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医用耗材的交易和产品供应,其关联企业参与我市医用耗材供应和配送时,中标的服务机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医用耗材供应商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交易费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就降幅目标实现程度、工作量及工作效率等因素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根据服务合同和考核结果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并建立相应的绩优激励和违规处罚机制;服务机构每次中标的服务周期为36个月(三年),期满实施新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