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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发布日期:2022-07-29 16: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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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本市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

  2、申请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3、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4、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5、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6、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原定点零售药店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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