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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2-06-14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程序暂行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14 16:1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局办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程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社会公众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市局以及各分局应当积极宣传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和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二章 审批与决定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实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查处结案或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举报人,由举报人自行决定是否获得举报奖励。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收到举报人口头或书面申请举报奖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向举报人发出《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视同放弃奖金。

  第七条 基金监管处办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分局办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奖金低于2万元或者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由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奖金在2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但举报线索不符合举报标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案件承办人员在完成审批程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不予发放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

  第三章 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规划财务和智慧医保处提交《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申请表》(如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申请发放举报奖励。

  规划财务和智慧医保处在收到审批完成的报账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至举报人指定的奖金接收账户。

  第十条 每笔举报奖励应当建立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有关文书资料扫描成册,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处负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各分局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将上一季度实施奖励的举报信息、查处结果、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报送基金监管处汇总。

  第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有权对我局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金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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