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13 11:51 来源:
答: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2.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 线索;
3.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或掌握;
4.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主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电话:12345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9楼 备案号:粤ICP备19043933号-1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150号网站标识码:44030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