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13 14:14 来源:
答: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属于该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一)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二)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二、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属于该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四)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⑴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⑵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⑶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⑷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⑸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 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三、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以下行为属于该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四)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五)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医保政策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