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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转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0-11-02 17:14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2021年6月23日

  答: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功能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深圳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含“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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