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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1种新增门诊特定病种,享受新增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能否重复享受其他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发布日期:2022-09-09 17:12 来源:

人工智能朗读:

  答:不能。对于参保人而言,21种新增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属于新增待遇,同一笔医疗费用不能既享受新增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又重复享受其他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如一档年度超支、“打七折”等),因此,《通知》上明确参保人已享受新增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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