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05 14:21 来源:
答:不需要。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简称“医保办法”,下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常住异地参保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跨省、省内常住异地就医备案时,取消备案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直接备案到地市或省份,在备案地的所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都支持直接结算;在备案地的所有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跨省、省内联网结算和现金报销业务),按照医保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享受市外就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