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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天数是按照员工实际休假天数还是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去核算?

发布日期:2019-10-1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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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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